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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事业单位考试中如何准确区分“法的实施”
2021-08-10 07:19
来源:政华教育

法的权威在于法的实施,法的生命力也在于法的实施。只有立法,“立法而不行”法就不能发挥其作用。所以法的实施在整个法的运行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而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很多考生对于法的实施很容易混淆,无法判断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的区别。今天政华教育就来聊聊如何准确区分“法的实施”。

一、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又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法的遵守,即守法,不仅包括消极、被动地守法,而且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

1.从“法的遵守”的含义上我们可以看出守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全体公民。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遵守。

2.从“法的遵守”的含义上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守法不仅指的是不违法,履行法律要求的义务,被动的守法,而且还包括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例如《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作为一个有扶养能力的子女依法赡养父母就是在守法。再如《宪法》规定:公民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对国际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违法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公民张某发现某市副市长有受贿行为,遂将其检举到监察委员会。这也是公民的守法行为。

二 、法的执行

法的执行又称为执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关于法的执行,我们从含义里可知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并不是行政机关和其授权或委托的组织的所有活动都是法的执行,必须是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例如某县公安局为装修办公大楼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这就是典型的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管理活动,虽然一方主体是某县公安局,是行政机关,但是其签订装修活动的行为不是法的执行。

在理解了法的执行的内涵之后,在考试中有时会以一些名言警句进行考查。例如张居正的“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王勃的“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惟行而不返”都体现的是法的执行。

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又称为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就从主体上明确了司法的特点。司法的原则包括(1)司法公正原则;(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从以上学习的内容看,法的实施中“守法、执法和司法”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主体不同,大家掌握了这个精髓,那么即可对法的实施的考点迎刃而解。

【典型例题】

1.(单选)下列属于执法活动的是:

A.李某遭王某殴打而向公安机关报案

B.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

C.税务人员认为张某有偷税嫌疑而查办该案件

D.法官出差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发生口角,依法律和事实对两人进行劝解。

答案:C

2.(判断)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司法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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